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2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1300元。以上合计2213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鉴定费99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计231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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