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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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汇利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偿还借款946953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4469533元按照月利率1.8%计付、本金5000000元按月利率2%计付,均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福建汇利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借款中的400万元及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月2%计付的利息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20元,由***负担12120元,由***、***负担104600元,其中53800元由福建汇利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