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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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4民初291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 审判长王建红 审判员张晓军 人民陪审员张鸿飞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琳琳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