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4民初291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

审判长王建红

审判员张晓军

人民陪审员张鸿飞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琳琳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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