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9722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6年5月2日的罚息58872.45元及自2016年5月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97220.5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92%计算);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2元,由被告***负担662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