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华诚佳润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芳菲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华诚佳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芳菲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9124.82元,并以上述未付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给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北京华诚佳润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被告北京华诚佳润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