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761.36元并支付利息70413.48元(利息已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22552.5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5471.66元(逾期利息已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96元,由被告***负担9892元(其中1161元由***、***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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