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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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761.36元并支付利息70413.48元(利息已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22552.5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5471.66元(逾期利息已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96元,由被告***负担9892元(其中1161元由***、***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