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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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涉案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璟园5幢1单元x2室房屋三个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通往客厅的地暖管渗漏问题进行修复,消除可能继续漏水到涉案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璟园5幢1单元x1室房屋的危险; 二、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864.85元,款交本院转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3元、鉴定费66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61元及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772元及鉴定费58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到本院领取上诉缴费通知书,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3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