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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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院确认上诉人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如下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被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款999万元及违约金2349735元(截至2014年8月31日,其后的违约金以9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至2017年8月30日止);上诉人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上诉人***追偿; 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星力达公司负担。***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星力达公司、长沙云海公司、深圳云海集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28元,由上诉人星力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