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08189.68元(其中101927.03元支付原告***,6262.65元支付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原告***负担202元,被告***、***负担1209元;诉讼中鉴定费14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