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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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盛丰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盛丰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朵得时尚国际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842387.26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朵得时尚国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盛丰鞋业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599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377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062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迳付原告。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2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