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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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鸳溪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未还清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按照月利率7.9167‰计算,自2020年7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29171‰计算); 二、若二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经营权证编号为510824109209010015J广元市苍溪县农地承包权证【2015】第047648号的位于苍溪县的土地面积为8.14亩的苍溪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