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0824民初2249号 原告:**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 原告**福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被告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7000元及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初被告在兰州承包工程资金紧张,在原告处借款3.1万元,其中1万元原告支付现金,其余2.1万元原告提供银行卡告知密码后由被告自己去银行取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3.1万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收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还。2018年2月10日双方本息结算后,被告收回原借条,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金额为6.7万元,后被告于2019年归还1万元,2020年1月归还1万元,下欠4.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林应向原告**福偿还借款12500元,该款被告李林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若被告到期未付清,则被告李林应立即向原告**福偿还30000元。 案件受理费738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桂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