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0824民初2249号

原告:**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

原告**福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被告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7000元及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初被告在兰州承包工程资金紧张,在原告处借款3.1万元,其中1万元原告支付现金,其余2.1万元原告提供银行卡告知密码后由被告自己去银行取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3.1万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收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还。2018年2月10日双方本息结算后,被告收回原借条,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金额为6.7万元,后被告于2019年归还1万元,2020年1月归还1万元,下欠4.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林应向原告**福偿还借款12500元,该款被告李林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若被告到期未付清,则被告李林应立即向原告**福偿还30000元。

案件受理费738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桂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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