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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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沙石欠款5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