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苍溪县元坝镇井坝村第四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广元市苍溪县农地承包权证(2015)第004409号确定的承包地块四至界畔调整给原告***编号为00068大田0.81亩(四至界畔,东:梨树田、南:大田、西:大田、北:田坎)和编号为00261大田0.26亩(四至界畔,东:梨树田、南:大田、西:大田、北:田坎,备注:自留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苍溪县元坝镇井坝村第四村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