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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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0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同期下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资金利息(复息、罚息); 二、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权就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确认的抵押房屋(苍房他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二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6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