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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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沽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6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垫付款67181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