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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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