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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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九玲微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商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偿还303154.05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4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广州市九玲微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九玲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66元,公告费3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7-11-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