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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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17.47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19年5月21日,利息(含利息、罚息)为43.65元,复利为1.46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年利率5%上浮50%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