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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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17.47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19年5月21日,利息(含利息、罚息)为43.65元,复利为1.46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年利率5%上浮50%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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