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邓天荣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199499.20元,由原告***享有79799.68元;由被告***享有119699.5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58元,被告***负担1287元(该款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