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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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阿东扒(胡正兴)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付波华(坝堵付)依干事罗水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排除被告对原告领取依干事罗(恩感思落)承包水田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妨碍。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