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22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4月3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236元,减半收取206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23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8-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