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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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22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4月3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236元,减半收取206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23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