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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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81民初102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

代理人梁标,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3月10日

开庭日期2020年4月29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5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4月,被告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两次借款原告都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分别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条上予以签名捺印,但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综上,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二笔合计32000元至今未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或者用电话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仍拒不归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没有提出答辩。

查明事实原告***和被告***是相识的朋友。2015年3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4月,被告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两次借款原告都是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分别立写了借条两份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条上予以签名捺印。综上,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二笔合计32000元,两份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9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迟迟未还,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意见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定返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两份借条的借款本金合计32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对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可以从立案之日(即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

判决主文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子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济玉

书记员 陈建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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