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饲料款36179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6179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