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81民初194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5月14日

开庭日期2020年6月9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1921元及利息(利息以4192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7年4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1921元,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原告将借款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条上予以签名捺印。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如逾期不还,按月利息3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没有提出答辩。

查明事实原告***和被告***是相识的朋友。2017年4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1921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立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条上予以签名捺印。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如逾期不还,按月利息3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迟迟未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被告***在2020年6月9日前已还款130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意见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定返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扣减被告已归还的13000元,被告仍应返还借款本金28921元给原告。

本案中,双方约定逾期按月利息3分计算,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可以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

判决主文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921元及利息(利息以289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93元,由原告***负担131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子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济玉

书记员 陈建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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