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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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7702018A00063《贷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774.96元及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3月13日利息2089.25元、复利151.75元、罚息904.98元,2020年3月1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给付原告灵川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元。 案件受理费66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3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