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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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开具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金额为80000元的购房发票; 二、被告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原告***、***、***提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其位于藤县的产权登记; 三、被告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多收的购房款6593.40元。 义务人应在按本案判决生效指定的期间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户名:藤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帐号:62×××19)转交权利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1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5元,由被告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