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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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22民初1094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90028 27609; 代表人:刘占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宏,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元、***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范围内采取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元、***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财产予以冻结。 上述财产保全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后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宏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孔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