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海特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特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02099.71元; 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特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06755.24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以107594.8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以105725.2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以102099.7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重庆海特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重庆海特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