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你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的2018第RL20180410001969号、2018第RL20180410001970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73509.47元,利息3176.34元,罚息41.54元及自2019年5月31日起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3448.91元,利息44.15元,罚息0.28元及自2019年5月31日起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借款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