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 昆山精茂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昆山联友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美科生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凯学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昆山君燕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昆山冠世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凯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茂公司返还“数控立式镗铣加工中心HSM500LP”、刀具、磁盘及空压机; 二、被告肖***、凯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茂公司未能返还的设备款总计1462000元; 三、被告肖***、凯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精茂公司支付的现金1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被告肖***、凯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茂公司相应设备损耗(以2065018.36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精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61元。由被告肖***、凯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精茂公司、被告肖***、凯学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沈森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