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好得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安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苏州市好得睐美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两份《易成管理软件V8.0销售合同》、《易成管理软件V8.0配套服务合同》及两份《外购品销售合同》解除; 二、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好得睐美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前期合同款102500元; 三、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好得睐美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40000元; 四、驳回原告苏州市好得睐美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3元,由原告苏州市好得睐美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7元,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7-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