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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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州县公路客运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肇州县公路客运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客票款41,758.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98元,由被告肇州县公路客运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