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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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第10987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00元; 三、被告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3989元; 四、驳回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800元,由被告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预交,被告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