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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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某给付共计9890元。 二、驳回***、***、***某对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雷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