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某给付共计9890元。

二、驳回***、***、***某对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雷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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