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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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1民初55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会颖独任审判,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因急需用钱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向***借款50万元,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保证还款,借款人:***。被告***从原告***处取走50万元后,至今未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 ***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会颖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孔博浩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