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安泽县唐城镇唐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二、被告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租赁原告安泽县唐城镇唐城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予以返还,并自行拆除租赁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设施; 三、被告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泽县唐城镇唐城村民委员会自2018年5月17日至2020年3月20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租赁费35024元; 四、被告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泽县唐城镇唐城村民委员会自2020年3月21日至实际交付原告土地期间的租赁费用(租赁费用按15.92亩计算,每亩每年1200元),于实际交付土地时支付。 五、驳回原告安泽县唐城镇唐城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泽县顺昌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