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8238元。 二、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以人民币318238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4元,减半收取3037元,由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3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