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晋0108民初111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阳化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斌(系原告***之子),男,江阳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花(系被告***之母),女,太原市村民,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拥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自行车损失费共计3076.9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普通摩托车,在太原市向阳店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原告***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软组织损伤。被告驾驶的×××号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自行车损失共计225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智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杜 康 书记员董 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