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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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泽普县宝银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泽普县宝银塑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526元; 三、驳回原告泽普县宝银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53元(原告泽普县宝银塑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泽普县宝银塑业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负担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