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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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

二、同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2673.19元及利息(其中174880.19元自2015年4月4日、297793元自2018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同曦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审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9408元,由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同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40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593元,由同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1元,由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同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001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6039元,由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同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0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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