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20000元【500000元×2%(月息)×42个月(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自2020年3月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予以计算。

以上被告***应付款项92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不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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