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4854.25元(截至2019年7月4日)及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7.18749‰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7.18749‰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