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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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592.97元,共计52592.97元,并承担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52592.97元、年利率10.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其在履行了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