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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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融通泾源商城贸易流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融通泾源商城贸易流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2018年6月管理费24000元、2016-2017年度采暖费10599元、2017-2018年度采暖费12719元,并承担滞纳金3600元,以上共计509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