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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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 被执行人:***,女,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终2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解除原告***与原延吉市新爱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协议;2、被告***退还培训费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返还培训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执行本金及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部分自愿全部放弃。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吉2401执975号之二、三执行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16XX15CNYO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24.75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16XX15CNYO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24.75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2020年6月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00元后将执行款5,474.7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8)吉240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解除原告***与原延吉市新爱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协议;2、被告***退还培训费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返还培训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