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延边弘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吉2401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262.5元、执行费1025元)。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吉2401执恢81号执行案件中已对备案登记在延边弘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属***所有的位于延吉市丛柳街273号新柳花园X号楼X单元XXX房屋进行拍卖,且已拍卖成交,本案分得执行款31602.58元(包含执行费1025元)。另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另一执行案件(2020)吉2401执926号分得房屋拍卖款61379.15元(包含执行费2114元)。因本案与(2020)吉2401执926号案件为同一生效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2020)吉2401执926号案件中的房屋拍卖款分配至本案,并放弃剩余利息同意结案。2020年7月30日,本院将执行款91956.7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25元,扣除(2020)吉2401执926号案件执行费211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18)吉2401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