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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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479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2月7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卡内存款12622元;2018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2019年4月29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000元;2019年6月11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卡内存款19000元;2019年11月5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卡内存款19400元;2020年4月29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卡内存款18811元;2020年7月7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卡内存款12000元。本案共计强制执行98833元(不包括退还至被执行人的生活费用)。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将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17)吉24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