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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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吉0822民督142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8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借款19788元,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该款及利息。到期后,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9788元及利息(利息计息方式: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19788元及利息(利息计息方式: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申请费9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