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22民初111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2020年6月7日变更了诉讼请求,本院于当天向原告***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应该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友云 人民陪审员龚先群 人民陪审员谢卫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雪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